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了一起AI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件,最終判決原告勝訴。
原告殷某某是一名配音演員,意外發現,自己的聲音被AI化後,在被告某智能科技公司運營的平臺中對外出售。殷某某以被告行爲侵害其聲音權益爲由,將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五被告起訴到法院,主張被告的行爲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聲音權益,被告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某軟件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五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精神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爲,自然人的聲音具有獨特性、唯一性、穩定性,能夠被識別並與個人身份關聯。在本案中,AI生成的聲音與原告的原始聲音高度一致,能夠被公衆識別爲原告的聲音,因此原告的聲音權益也應及於AI生成的聲音。涉事的文化傳媒公司和軟件公司未經原告同意,擅自AI化使用其聲音,構成了侵權行爲,應承擔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涉事的智能科技公司和軟件公司向原告賠禮道歉,文化傳媒公司和軟件公司向原告賠償25萬元。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此案的審理和判決體現了我國民法典對人格權的保護,包括聲音權益,同時也對AI技術應用劃定了法律邊界,強調了技術應用應尊重和保護人格權益。專家認爲,此案對聲音權益的保護提供了有益參考,有助於推動聲音AI行業的規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