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長之家(ChinaZ.com)6月21日 消息:北京互聯網法院近日審理了北京市首例兩起“AI換臉”軟件侵權案件。原告廖某和吳某是國風短視頻模特,他們指控一款“換臉”APP的運營者未經授權,使用他們的視頻製作成換臉模板,並在APP中提供付費使用,侵犯了他們的肖像權和個人信息權益。
法院經審理認爲,雖然被告使用原告視頻進行深度合成技術處理,替換了視頻中的面部,但這一行爲並未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犯,因爲替換後的視頻中已無法識別原告本人。然而,法院同時認定,被告的行爲侵犯了原告的個人信息權益。
法院指出,原告視頻中的面部特徵等個體化信息屬於個人信息,被告通過“換臉”技術處理這些信息,屬於個人信息處理行爲。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獲取並商業化利用原告的個人信息,構成侵權。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目前,案件仍在上訴期內,一審判決尚未生效。

審理裁判:
被告確使用了原告出鏡的視頻,但不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
經庭審查明,被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模板視頻的來源,結合模板視頻中的人物妝容、髮型、服飾、動作、燈光及鏡頭切換與原告出鏡的視頻呈現一致特徵,可以認定被告使用了原告出鏡的視頻,通過深度合成技術替換成他人面部,再上傳至涉案APP作爲模板供用戶使用。但是,這一行爲並未侵害原告的肖像權。
首先,換臉模板視頻不具有肖像意義上的識別性。可識別性強調肖像的本質在於指向特定的人,通過技術手段再現的肖像要能夠使一定範圍的公衆辨認出該肖像爲何人的形象。雖然隨着時代和技術的發展,肖像權保護的範圍不侷限於面部,但仍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反映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能與特定自然人形成一一對應。本案中,涉案出鏡視頻中的人物面部不僅被去除,並且被替換,本質上已經將視頻中具有識別性的核心部分替換成他人具有識別性的面部肖像,消解甚至破壞了原告涉案出鏡視頻所具有的識別原告的功能,公衆通過涉案換臉模板視頻可以直接識別到的實爲模板中的人物而非原告,無法與原告形成一一對應的關係。
其次,被告並未實施法定的侵害原告肖像權的行爲。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侵害肖像權的行爲包括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他人肖像等。本案中,被告並未製作含有原告肖像的視頻;被告雖使用了原告的涉案出鏡視頻,但並非是對原告肖像的利用,而是替換了能夠識別原告本人的面部、去除了肖像的識別性,進而利用視頻中的非人格要素,即利用妝容、服飾、髮型、光線、鏡頭切換等進而獲得財產利益;此外,被告也並未醜化、污損原告肖像;同時,被告的行爲也不屬於僞造原告肖像的行爲。
因此,被告實施的行爲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侵害原告肖像權的行爲,未侵害原告附着在本人肖像上的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
被告的行爲構成對原告個人信息權益的侵犯
第一,原告涉案出鏡視頻中有包括原告人臉信息的個人信息。原告涉案出鏡視頻動態呈現了原告的面部特徵等個體化特徵,基於數字技術,這些個人特徵可以以數據形式呈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信息”的定義。
第二,被告實施了處理原告個人信息的行爲。首先,被告應是承擔個人信息處理責任的主體。即使被告實際使用了案外公司的技術服務,案外公司也僅爲受託的技術服務提供者,被告是個人信息處理的委託人,決定了信息處理的方式、範圍,應就個人信息處理行爲承擔責任。其次,涉案換臉行爲屬於個人信息處理行爲。被告首先需要收集包含原告人臉信息的原告出鏡視頻,將該視頻中的原告面部替換成自己提供的照片中的面部,該過程採用了檢測人臉關鍵點的人臉識別技術,再將提供的人臉圖像對應的人臉特徵融合到模板圖像中的特定人物上,生成的圖片兼具指定圖像和模板圖像中的人臉特徵。該合成過程,不僅是簡單的替換,而是需要將新的靜態圖片中的特徵與原視頻的部分面部特徵、表情等通過算法進行融合,使得替換後的模板視頻表現自然流暢。上述過程,涉及對原告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分析等,因此通過“換臉”形成換臉模板視頻的過程,屬於對原告個人信息的處理。
第三,被告的行爲侵害了原告的個人信息權益。自動化的個人信息的處理行爲常具有隱蔽性等特點,因此,法律通過賦予個人對其個人信息處理的知情權、決定權以防範泄露、濫用等風險。原告的涉案出鏡視頻雖然屬於已經公開的視頻,但涉案賬號說明處標註有“未授權給任何收費軟件”,不應推定原告同意他人對其人臉信息進行處理。此外,被告獲取包含原告人臉信息的視頻,利用深度合成這一新興技術分析、修改後,進行商業化利用,可能對原告個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應依法徵得原告同意。被告無證據證明其經過原告同意,因此構成對原告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